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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晶》中篇

作者:胡志圭      來源:本站     瀏覽:

導讀:

2023年的春天如約而至。正是草長鶯飛的季節,周末的長沙各大景區人山人海,也難怪全網都在驚呼:長沙只有一季——旺季!上個周末長沙春光明媚,一家人徜徉在橘子洲頭梅園花海里,不禁感嘆:正是長沙花似錦,出門俱是看花人。有那么一刻,我的腦海里閃過一個念頭:在這形形色色的男女老少里,有多少人會意識到,無論貧窮還是富有,無論正身處何種困境,只要能沐浴到這春光、能欣賞到這美景就已經是很幸福的了?正是這個念頭促使我寫下了該《水晶》系列文章。

《水晶》系列講述我近兩年已經辦理完畢或正在辦理之中的心源性猝死案例,這些如流星般轉瞬消逝的生命有的是年僅三十歲、尚未成家的高富帥;有的是年僅35歲、孩子才兩歲的媽媽;有的才49歲,正是上有老下有小的年齡……這些生命走得如此匆匆,甚至來不及和至親道別。在辦理這些案件的過程中,我無時無刻不意識到:當你感慨生命如此美好、看世界都如同透過水晶時,請一定小心又謹慎——應當像手中捧著水晶。

因為,生命確如水晶,璀璨,且易碎。

2023年3月29日,我收到當事人李女士的微信,告訴我醫方的賠償款16.8萬元已支付到位,次日,我收到了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裁定,至此,李女士及其兒女共三人訴新寧縣某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已辦理完結。此案中,我首次使用專家證言作為證據并有幸被一審法院采信,值得記錄。

2021年12月初的一天,我在芙蓉區法院排隊立案的時候接到了事務所同事李高翔律師的電話,稱有一個新寧縣的醫療糾紛的咨詢,可否把我的電話號碼提供給當事人(@高翔:感謝信任,啥時候約飯?)。我一聽到“新寧縣”三個字內心其實是很猶豫的:這么遠!而且還不通高鐵!時間全浪費在路途中了。但了解到這是一個死亡案例,決定還是先看看病歷再決定是否接受代理。很快我接到了患者家屬的電話,才知此時患者過世已一個多月,家屬手頭居然沒有任何病歷資料,于是我只得在電話里指導家屬如何去復印和封存病歷,并安排他們把病歷寄給我。很快我收到了病歷資料。

這又是一個關于心源性猝死的悲傷故事。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26日18:30分許,患者周某晚餐后感覺胸悶、胸痛、氣促,自行休息后未見緩解,遂在家屬陪同下前往醫方新寧縣某醫院急診科就診。醫方接診醫生問診后得知周某晚餐時飲了酒且近日因感冒曾服用過抗生素,即以“胸悶查因:雙硫侖反應”將其收入住院。事實上周某晚餐時所飲的酒極其少量,病歷記載其“神志清楚”,無臉色潮紅、出汗、言語不利、多話等任何醉酒表現,其服用感冒藥亦為幾天前的事,周某為“雙硫侖反應”的可能性不大。根據病歷記載“患者家屬訴患者昨日爬緩坡后有胸悶氣促癥狀,休息后緩解”的病史,周某極有可能患有心血管類疾病。但醫方僅在周某入院時的19:27分為其做了一個心電圖,顯示“竇性心律 正常心電圖”,并“急測心肌酶未見明顯異常”,未進行包括心肌酶五項、心臟彩超、超聲心動圖、冠脈造影等其他檢查以排除周某存在心血管疾病的可能,未進行任何區別診斷,就直接斷定周某為“雙硫侖樣反應”,并據此診斷對其施行了相應的“抗過敏、抑酸護胃、維持水電解質平衡”等治療措施。周某接受醫方的上述用藥治療后,胸痛的癥狀不僅沒有得到任何緩解且呈進行性加重,陪同的家屬考慮到周某近日曾出現過胸悶氣促的癥狀,懷疑其有心肌梗死的可能,曾先后四次向醫方的醫生求助,要求醫生進行心臟彩超等檢查以進行區別診斷,但醫生均以“這屬于正常現象”、“待情況穩定后再行檢查”等理由沒有進行任何處理。當日20:37分,周某“突發抽搐,口唇及顏面部發紺,呼吸心跳驟停,心電監護示室顫,頸動脈未捫及”,醫方予以“心肺復蘇、電除顫,同時予以氣管插管,呼吸球囊輔助呼吸,并予以腎上腺素1mg靜推”等搶救措施,周某的呼吸心跳一直沒有恢復,于23:46分宣布臨床死亡,病歷里記載其出院診斷為“呼吸心跳驟停”、“心源性猝死”。

看完病歷后我作出一個基本的判斷:患者除胸悶氣促外,并無其他雙硫侖樣反應的臨床表現,且無證據證明患者服用了易發生雙硫侖樣反應的藥物,醫方診斷周某“雙硫侖樣反應”缺乏依據,存在明顯的誤診;醫方在患者突發呼吸心跳驟停并搶救無效死亡后才意識到其可能患有ACS(急性冠脈綜合征),但此時已無力回天,故醫方在患者死亡后偽造了整套病歷,將入院診斷改為:“1、胸悶查因:雙硫侖樣反應?ACS?其他2、應激性潰瘍”,與之前的“胸悶查因:雙硫侖反應”存在明顯差異,同時該病歷自相矛盾、漏洞百出,醫方根本無法自圓其說,比如:醫方在“急診首診病志”和“長期醫囑單”里均稱“告病重”、“告病危”,但“病情告知書”、“病重病危通知書”等文件上均無患者家屬簽字;醫方在“診斷建議”里寫“請上級醫師查看病人”,但病歷里既無“上級醫師查房記錄”,也無“會診記錄”;醫方在“入院診斷”里懷疑患者有ACS可能,但沒有進行心臟彩超、超聲心動圖、冠脈造影等任何檢查進行確診和排除,更加可笑的是:在該套病歷中,赫然出現了“門診病歷”!醫方居然偽造了本應由患者持有和保管的門診病歷!根據《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醫方應在患者就診時書寫門診病歷,該門診病歷應由患者持有并保管,但本案中,門診病歷的原件卻在醫方手里!盡管我可以僅憑查閱病歷就得出醫方誤診和偽造病歷的初步結論,但遺憾的是患者家屬既不懂醫也不懂法,在患者猝然離世后除了慌亂就是哭喊,沒有第一時間對患者的死因向醫方提出疑問,沒有進行尸體解剖,導致患者死因不明,這就意味著該案的醫療過錯鑒定將無法順利進行,家屬極有可能因舉證不能而敗訴。我在電話里將上述情況對家屬進行了詳細說明,家屬仍執意要通過法律途徑維權,鑒于當事人對我的高度信任,我決定接受委托。

考慮到患者死亡后未做尸體解剖死因不明,醫療過錯鑒定顯然無法進行,我打算以“醫方未告知家屬尸體解剖事宜應對鑒定不能承擔責任”及“醫方偽造病歷應按過錯推定原則推定醫方存在過錯”這兩點理由來說服法庭直接按證據規則判決而非以鑒定結論為依據來判決,因此在立案時我沒有按慣例提起醫療過錯鑒定。自從我2021年12月22號去新寧縣法院遞交立案材料后,法院遲遲未立案,提出應當先做鑒定,我不得不依法院要求遞交了醫療過錯鑒定申請書。2022年2月28日該案進行了質證和選鑒定機構:選定湖南省人民醫院司法鑒定中心為首選鑒定機構,備選機構為湖南芙蓉司法鑒定中心。果然不出所料,鑒定無法進行:3月17日我接到新寧縣法院電話告知省人醫司法鑒定中心退鑒,已將鑒定檢材移送至芙蓉司法鑒定中心;5月24日我又接到法院通知芙蓉司法鑒定中心已退鑒,至此本案的訴前鑒定程序已走完。

2022年6月15日該案立案后,我于6月17日郵寄了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及賠償清單、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法律依據及相關案例等資料給主審虞淇鈞法官。6月20日我與虞法官進行了庭前電話溝通,通過這個電話我得出兩個判斷:1、虞法官是一個很有人文情懷的法官,對生命有敬畏之心;2、僅憑現有證據及理由不足以說服法庭接受我的觀點。正當我為如何完成該案的舉證任務而一籌莫展之際,一個偶然的機會使我得以與周宇君老師討論這個案子。周老師是湖南省醫療法律事務的領頭人,他不僅同時擁有醫學與法學的雙碩士學位,而且還是一名擁有副主任法醫師資格證的司法鑒定人,參與了多項醫療衛生相關法律、法規的立法工作,是我們這個專業領域當仁不讓的大咖。周老師看完該案的病歷資料后認為:醫方診斷雙硫侖樣反應缺乏證據;未遵守ACS急診診治的診療規范;由于未按診療規范明確診斷,故未行抗血小板、抗凝治療;藥物使用錯誤;病歷存在問題。于是,周老師為這個案子出具了醫學分析意見:“患者入院后病情變化快,僅1小時即發生惡化,且心肺復蘇無效,說明病情極為嚴重。醫療行為存在的不足,導致未能及時明確診斷,延誤了可能的救治手段實施。患者死亡后未行尸檢,具體死亡原因不明確,從病情發展過程看,ACS導致的可能性大。綜合考慮,醫療行為的不足與死亡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參與度為次要因素”。

2022年7月13日,該案一審開庭,我把周老師的醫學分析意見作為證據當庭提交給了法庭。這是我第一次近距離接觸虞法官,年輕、秀氣、小巧,言語干脆,舉止利落,相當有魄力。庭審圍繞醫方是否偽造病歷、未行尸體解剖導致鑒定不能的責任承擔、醫學分析意見能否作為證據被采信等焦點問題進行,持續了整整一個上午。很顯然,虞法官不僅具有悲天憫人的情懷,也是一名相當專業且敬業的法官,通過這次庭審,我對案件的勝訴有了樂觀的估計。庭后我精心撰寫了代理詞郵寄給虞法官,并于7月29日與虞法官進行了深入的電話溝通。盡管時間已過去近一年的時間,我仍非常清楚的記得那次與虞法官的電話溝通:耗時近半個小時,我在電話里詳細講述了我之前辦理的一個案例,講到那個家屬因鑒定不能在開庭前服毒自殺時不禁哽咽,而自始至終,虞法官都在極為耐心的傾聽,她作為一個基層法院民事審判庭的法官,一年要審幾百個案子,卻愿意花近半個小時的時間聽一個律師講自己辦過的案例,這是多么難得的事情啊!電話的最后,虞法官說“我覺得原告能請到你這樣的律師真是他們的幸運”,能得到她如此真誠的肯定,我倍感鼓舞。后來我聽說她馬上要升任庭長了,正在公示階段,我一點都不覺得驚奇,因為她確實值得,而且我相信她以后肯定會走上更高的領導崗位。通過這個電話,我對這個案子取得良好的辦案效果更加充滿了信心。

2022年9月23日,我接到虞法官的電話,稱此案擬再開一次庭,要我請周老師出庭接受質詢,我問開庭時間,她回復完全以我和周老師的時間為準,叫我確定開庭時間后再通知她。感謝虞法官!也再次感謝周老師,沒有任何猶豫就答應了我的出庭請求,于百忙之中抽出了整整一天的時間,驅車近八百公里,長途跋涉往返新寧。10月14日該案一審第二次開庭,此次庭審的唯一內容就是對周老師出具的醫學分析意見的質詢,醫方的律師此次庭審未到庭,其醫務科負責人、主管副院長等人出庭,很巧的是醫方出庭的這些負責人都聽過周老師的講座,對其身份沒有任何異議,庭后雙方都表達了調解意向。11月15日我再次與虞法官電話溝通,她回復稱已征求醫方調解方案,如調解不成將盡快出判決書。12月5日我拿到一審判決書:“本院經審查認為,周宇君作為具有專門知識的人,結合***的病歷資料作出了醫學分析意見,該意見系其在所擅長的領域作出的判斷,被告方并未提交其他證據足以反駁,故本院對該分析意見予以采信。”一審酌情判決醫方承擔20%的責任,當事人獲賠金額21萬余元。醫方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階段雙方達成調解,醫方主動支付患者家屬16.8萬元結案。

案件辦理完畢,掩卷沉思,我時常會在腦海里幻想那個只在新寧縣某醫院呆了一個多小時就猝然離世的身影,他年僅49歲,是一名長途貨運司機,他的妻子無業,他的女兒剛成年,尚不能自立,他的兒子剛上初中,原本活潑可愛的一個男孩子,自從父親過世后性情大變、鮮言寡語…他走得如此匆忙,甚至來不及和妻兒道別,讓我不禁再一次感嘆生命的脆弱:生命有如水晶,一摔就碎,容不得半點閃失。

逝者已矣,生者如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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