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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理、陶銀球律師代理某銀行湘鄉支行損害賠償糾紛再審一案

作者:管理員      來源:本站     瀏覽:

 

湘鄉市某某有限公司與某某銀行湘鄉支行(以下簡稱湘鄉支行)損害賠償糾紛一案,被告湘鄉支行委托李理律師、陶銀球律師擔任本案再審階段的訴訟代理人。
案情簡介如下:
湘鄉支行與湘鄉市某某有限公司長期發生借貸關系,湘鄉市某某有限公司欠湘鄉支行本金300萬(由310號—317號8筆借款合同組成),為了擔保這300萬元貸款,2007年8月6日雙方簽訂《2007年鄉某銀字第301號最高額抵押合同》(以下簡稱301最高額抵押合同)。因房產部門在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時要求雙方出具一份總借款合同(非310-317等八份合同)才能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所以雙方為應此要求又簽訂了一份總合同:2007年鄉某銀貸字301號《人民幣借款合同(短期)》(以下簡稱301借款合同)。2008年7月11日,湘鄉支行認為湘鄉市某某有限公司履行合同存在風險,遂起訴至湘鄉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履行提前清償300萬本金及利息的義務。2009年4月15日,湘潭市中院二審做出《(2009)潭中民三終字第6號判決》:湘鄉市某某有限公司向湘鄉支行支付300萬元本息,并承擔訴訟費。
判決后不久,即2009年5月14日,湘鄉市某某有限公司起訴湘鄉支行,訴稱因湘鄉支行拒絕發放301借款合同的貸款:320萬元,導致其資金鏈斷裂不能按時完成生產任務,要求湘鄉支行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
審理經過:
該案前后共經過七次審理。湘鄉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湘鄉支行敗訴。湘鄉支行不服,上訴至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湘潭市中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湘鄉市人民法院第二次判決湘鄉支行敗訴,湘鄉支行不服,第二次上訴至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湘潭市中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湘鄉市人民法院第三次判決湘鄉支行敗訴,湘鄉支行不服,第三次上訴至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湘潭市中院判決:撤銷湘鄉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由湘鄉市某某有限公司承擔。湘鄉市某某有限公司不服湘潭市中院的判決,向湖南省高院申請再審。本所李理律師、陶銀球律師接受湘鄉支行的委托,擔任其再審階段的訴訟代理人。
李理律師、陶銀球律師在代理該案過程中,首先全面了解案情,然后仔細分析了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并且善于從對方提交的證據材料中找到案件突破口,從而將其變成對己方有利的證據。針對再審審理中雙方的爭議焦點:當事人雙方對301借款合同是否有履行的真實意思表示、湘鄉市某某有限公司的損失是否應由湘鄉支行承擔的問題,李理律師、陶銀球律師對焦點一從四個方面進行論證:合同條款的相互矛盾、與合同匹配的2007301《最高額抵押合同》的抵押物價值(已被用做其他債務的抵押)作為訴爭合同的抵押物額度明顯不足、湘鄉市某某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交提款申請證明及合同雙方當事人均無合同原件,訴訟中提交的301借款合同是2008年湘鄉市某某有限公司到湘鄉市房產局檔案室復印的文本。據此,認為301借款合同的真實意思并非借款而是為了完善之前借貸關系的擔保手續。對于焦點二,李理律師、陶銀球律師也從訂單損失的真偽、及損害賠償的不可預見性規則進行了論證。
最終,再審法院依據法律和事實,維持原二審判決,駁回湘鄉市某某有限公司的再審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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