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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事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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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事務部是通程所的核心業務部門之一,在省內同行中享有盛譽刑事事務部業務主要包括刑事辯護、職務犯罪預防、刑事控告代理、刑事大案要案專家論證、刑事專項法律顧問、減刑、假釋法律咨詢等。

通程所自成立以后,刑事事務部門一直是重點業務部門。成功辦理過省內、國內大量有影響的刑事案件。

2011年,通程所與湘潭大學法學院合作成立湘潭大學通程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依托湘潭大學法學院堅實寬廣的法學學科實力和通程所刑事辯護領域豐富的實務經驗,致力于打造湖南省內刑事辯護知名品牌。




 刑事辯護: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親屬的委托,通過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相關情況,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無罪、罪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及程序方面的刑事辯護。

職務犯罪預防:面對高發的職務犯罪人群,及滋生貪污腐敗的各種土壤,通過對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干部職工以法律講座的形式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干部職工的法律意識,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同時通過與紀檢、新聞媒體的合作,有效預防職務犯罪。

刑事控告代理:接受舉報人、控告人的委托,就有關當事人涉嫌犯罪的事實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提出控告,以達到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的目的。

刑事大案要案專家論證:對涉及省內、全國重大影響的重大疑難刑事案件或者死刑案件,因在法律適用或復雜事實的認定上,控辯雙方難以達成共識,法院也難以對事實作出認定或者對法律適用作出準確的判斷的,可委托湘潭大學通程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組織刑事專家、資深律師進行論證,以供法官在裁決時參考。

刑事專項法律顧問:為機關、企業活動和個人行為,提供刑事法律方面的咨詢和預防,代為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刑事自訴及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代理。

減刑、假釋法律咨詢:為在監獄服刑的被告人,提供假釋、減刑、保外就醫等法律咨詢服務。


    【刑事事務部組成】

刑事事務部由專業的律師團隊組成,其團隊成員包括:

部長:肖晗

副部長:季思

成員:蘭力波肖晗季思匡講平陳移長顏小娟黃明儒彭輔順姜志剛劉曉楊凱許軍鄧露瑤羅忠淼、周弋恒趙倩倩裴一霖霍建強董問鼎劉昌佳黎中兵廖琦陳金磊

刑事事務專業委員會

刑事事務專業委員會成員包括:

主任:蘭力波

成員:蘭力波謝廣軍黃明儒李貴雄何國華劉月祥彭輔順趙紅肖晗熊歡顏小娟陳煥梅戴海戴亞軍鄭勇王朝輝





袁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一案,被決定不起訴

作為上市公司、湖南某大型企業銷售處處長的袁某某,兩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徐某某、唐某(該股份公司武漢辦事處主任)、郭某、畢某(武漢某有限公司經理)(以上四人均被另案處理)合謀,以該企業的名義參與湖北某項目的投標,中標后,以徐某某公司的名義與采購單位簽訂總額為1000多萬元的設備購銷合同,并通過另行以低于出廠價的價格與該企業簽訂合同,將中間差價款共計570多萬侵吞。2014年12月,湖北省某某縣公安局以袁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向湖北省某某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我所律師接受委托擔任袁某某的辯護人后,向檢察院提出了袁某某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辯護意見,檢察院經過認真審查,采納了我所律師的辯護意見,對袁某某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


遼寧特大涉黑案,為一人辯護,二人獲輕判,三人無罪,保住6000萬元企業資金

由遼寧省公安廳成立專案組偵查終結、營口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特大涉黑案,有74個被告人、2個被告單位,涉及17個罪名,涉案資金達數十億元。一審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上訴。上訴人孫某一審被判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買賣、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我所律師接受孫某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上訴人孫某的二審辯護人,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原判認定上訴人孫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故意傷害罪、買賣、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獲得部分采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孫某犯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予以改判。孫某獲改判減少一罪(該罪一審被判三年),實際執行刑期減少二年(至2015年12月27日止,即宣判的26天后即可獲釋);孫某的同案被告人高文某未上訴,相應減少一罪獲輕刑;孫某的同案被告人馮某、高某、張某在一審宣判構成犯罪后放棄上訴,因我所律師的辯護意見被采納,三人被宣告無罪(其中一人為公職人員);孫某經手過的全部涉案資金,也是孫某作為法定代表人的營口圣盾實業有限公司僅有的6000萬貨幣資產被認定為非涉黑資產,事實上挽救了一個企業。
 

彭某某販賣毒品罪一案 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獲得輕判

2013年,長沙市檢察院以彭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彭某某涉案毒品麻古、甲基苯丙胺(冰毒)共達90余克,如以販賣毒品罪論處,則可能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接受委托后,提出本案能夠證明販賣毒品這一事實的證據只有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向他人出賣了毒品,不應認定其構成販賣毒品罪。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人彭某某行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對其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
 

周某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罪一案 被決定不起訴

2013年,長沙市望城區公安局以周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罪向望城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接受委托后,向望城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指控周某犯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罪的證據不足,請求對其不起訴的法律意見。望城區人民檢察院對該意見予以采納,決定對周某不起訴。
 

戴某某信用卡詐騙罪一案   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緩刑

2012年,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以戴某某涉嫌信用卡詐騙罪向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接受委托后,向檢察院提出戴某某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而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法律意見,獲得檢察院采納。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檢察院以戴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向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認定戴某某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為涉及較大事故的企業提供專項法律服務該企業無一人因事故被追究刑事責任

2012年5月,湖南某上市公司生產的起重機在廣東某工地安裝過程中突然發生爆炸,造成9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數千萬元。事故發生后,接受該上市公司委托擔任專項法律顧問,向事故調查組提出因國家標準未作規定,生產企業無法預見爆炸原因的理由獲得采納,該公司及相關人員無一因該事故被追究刑事責任。
 

董某猥褻兒童罪一案 獲免予刑事處罰

2012年4月,長沙縣檢察院以董某涉嫌猥褻兒童罪向長沙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接受委托后,提出被告人董某構成猥褻兒童罪,但被告人董某有坦白的法定從輕情節,且已對被害人進行賠償,獲得其諒解,請求對其免予刑事處罰。長沙縣人民法院采納辯護意見,判決被告人董某犯猥褻兒童罪,免予刑事處罰。
 

出席中央政法委來長量刑規范化檢查的示范庭 庭審表現獲高度評價

2011年,中央政法委來長沙檢查量刑規范化工作,將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夏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作為示范庭,受指派出席示范庭作為辯護人,庭審表現和對量刑辯護技巧的熟煉運用獲到場領導的高度評價。
 

出席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規范化試點驗收示范庭庭審表現被充分肯定

201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到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量刑規范化試點驗收,長沙中級人民法院將馮某故意傷害罪案作為示范庭,接受指派作為馮某的辯護人出庭辯護。庭審表現和量刑辯護技巧的熟練運用,獲得最高人民法院到場領導的充分肯定。
 

何某某行賄罪、受賄罪數罪并罰獲緩刑

2010年,望城縣人民檢察院以何某某涉嫌行賄罪、受賄罪一案向望城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接受委托后,提出何某某具有自首等法定從輕處罰的情節,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并建議對其判處緩刑。法院采納了辯護意見,判決何某某犯行賄罪、受賄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該案是為數不多的涉及兩項罪名獲判緩刑的案件之一。
 

周某搶劫罪一案 獲無罪釋放

益陽市民周某被長沙市鐵路公安處以涉嫌搶劫罪刑事拘留,接受委托后,提出周某不構成搶劫罪的法律意見,獲公安機關采納,周某獲無罪釋放。
 

譚某販賣毒品一案 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獲得輕判

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檢察院以譚某涉嫌販賣毒品罪向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譚某涉案麻古、甲基苯丙胺(冰毒)共達30余克,如以販賣毒品罪論處,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以上。接受委托后,向天心區法院提出,指控譚某犯販賣毒品罪的證據不足,法院經審理認定譚某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龍某某聚眾斗毆、開設賭場、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 撤銷兩罪指控并獲輕判

作為2009年長沙市公安局對外公布的打黑重點案件,長沙公安局直屬分局以龍某某涉嫌聚眾斗毆、開設賭場、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容留他人吸毒罪向長沙市開福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接受委托后,向檢察院提出了龍某某不構成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法律意見,獲得采納。長沙市開福區檢察院以龍某某涉嫌聚眾斗毆、開設賭場、容留他人吸毒罪向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開福區法院認定龍某某構成聚眾斗毆、開設賭場、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熊某制造毒品、非法制造槍支、污染環境一案,撤銷一罪指控,以兩罪獲得輕判

由公安部督辦、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成立專案組偵查終結的5·9制造毒品案,于2014年9月29日以熊某涉嫌制造毒品罪(涉嫌工廠制毒)、非法制造槍支罪、污染環境罪被移送審查起訴。我所律師接受熊某近親屬的委托擔任其辯護人,在熊某的訊問筆錄中明確承認制造毒品事實的情況下,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檢察院提出熊某在被訊問期間存在被刑訊逼供的情況,偵查機關在此期間取得的熊某的供述系非法證據,應予排除,且不構成制造毒品罪、非法制造槍支罪的法律意見。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檢察院通過審查,采納了我所律師提出的熊某不構成制造毒品罪的法律意見,指控熊某犯非法制造槍支罪、污染環境罪,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經過開庭審理,判決被告人熊某犯非法制造槍支罪、污染環境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一審宣判后,被告人熊某提出上訴,我所律師再次接受熊某近親屬的委托擔任其二審辯護人,并向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熊某的供述系偵查機關通過非法手段取得,且除了熊某的供述外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熊某制造槍支的過程,認定熊某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采納了該辯護意見,認為原判認定上訴人熊某犯非法制造槍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改判上訴人熊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污染環境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該案由移送審查起訴時的制造毒品罪、制造槍支罪、污染環境罪,通過承辦律師的有效辯護,最終以持有槍支罪、污染環境罪定罪,取得了很好的辯護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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